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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嘎什根乡聚朋大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柳君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6GQJT0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镇赉县嘎什根乡嘎什根村嘎什根屯西加油站对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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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4】252号
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君岗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得知,柳君岗作为食品经营者,承认了自己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对为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仍未整改的事实。
2024年8月22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棵树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柳君岗(镇赉县嘎什根乡聚朋大酒店经营者)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8月26日,当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棵树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柳君岗对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仍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采购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7项“一般中”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的裁量基准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5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