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梁化镇瑞良梅菜加工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瑞良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323345435026Q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惠东县梁化镇光长村谢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8
(2022)粤1323民初88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
惠东县梁化镇瑞良梅菜加工场
惠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东市监梁化处罚﹝2025﹞2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生产40包“客家酸菜”,规格2.5kg/包,保质期6个月,该产品包含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等2种食品添加剂,每100克产品含碳水化合物24克。 因当事人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和检查不规范,致使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了以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签信息:(1)配料:水、芥菜、食用盐、糖、食品添加剂;(2)营养成分表:第四项“淡水化合物”,每100克产品含量240克,营养素参考值8%。正确的标签信息应为:(1)配料:水、芥菜、食用盐、糖、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2)营养成分表:第四项“碳水化合物”,每100克产品含量24克,营养素参考值8%。 上述产品标签的“配料”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B.4.1“一般原则: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的规范, 上述产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的规范。 涉案标签不符合标准的客家酸菜成本5.4元/包,销售价6.5元/包,已售出38包,召回量为0,剩余2包,涉案货值2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1.8元。
1.没收违法所得41.8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惠州市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