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心民殡仪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部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4202MA79AXQ75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南苑办事处友好南路37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乌市监处罚〔2024〕61号
乌苏市燕秋馍馍店等450户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存在:1、变更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连续2021、2022年度两个年度(含以上)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3、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4、未申请办理歇业备案;5、经税务部门核查,上述企业分别存在未做税务登记、注销、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等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本局认为,乌苏市燕秋馍馍店等450户个体工商户(见附件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变更登记事项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法定变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乌苏市燕秋馍馍店等450户个体工商户(见附件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元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2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塔城地区乌苏市南苑市场监管所
2
2022-07-07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
3
2021-07-07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
4
2020-07-06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
5
2018-07-13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塔城地区乌苏市工商局
6
2017-07-10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塔城地区乌苏市工商局
7
2015-07-09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塔城地区乌苏市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