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吉冉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立臣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066446785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齐家街道(清华园对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3﹞87号
当事人主要从事酒类食品的生产加工,有《营业执照》和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1月4日、2023年11月11日受吉林省繁锦之鹿参茸特产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了2批次共计20桶“繁锦之鹿”牌鹿酒(标签内容中不适宜人群部分均未按规定对“蛹虫草”成分进行标注“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并均以30元/桶的价格销售给委托方吉林省繁锦之鹿参茸特产有限公司。经核实,上述“繁锦之鹿”牌鹿酒与案件线索移送函(长双市监鹿移[2023]2号)证据材料部分涉及的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20112002023111893394353)中投诉人从吉林省夏木鹿苑东北特产有限公司购买的2桶鹿酒为同一食品,吉林省夏木鹿苑东北特产有限公司的供货商为吉林省繁锦之鹿参茸特产有限公司。故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成立,本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600.00元。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