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太原市尖草坪区恒辉百货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8MA0HL602XH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商品批发市场北通道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草坪罚字[2023]47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市场推销员手中购进的“南孚”5号电池进了1盒半,每盒60粒,共90粒,进货价1元/粒;7号电池进了3盒,每盒60粒,共180粒,进货价1元/粒;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商品批发市场北通道1号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5月31日被查获时,已销售5号电池销售了6粒,销售价1.3元/粒,获利1.8元;7号电池6粒,销售价1.3元/粒,获利1.8元;电池货值共351元,共获利3.6元。经查证,第9类核准的第1469801号、第19482042号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独家使用。2023年5月31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的电池出具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不是该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商品批发市场北通道1号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有关情况,并获取了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权力人证明材料一份、物品照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处理案件相关事宜。 5.权力人证明材料: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证明“南孚”注册商标权力人、核定使用商品、使用期限的事实;投诉书、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物品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南孚”电池的种类和数量。 7.2023年5月31日并市监草坪强制[2023]044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20230449号:证明当事人尚未售出的标注“南孚”电池侵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应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处罚。2023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并市监草坪罚告〔2023〕04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