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石宏木业加工厂(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绍权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8MA7EA0C54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街道鲤鱼塘竹冲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11
(2024)湘1129民初38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
松桃石宏木业加工厂(个人独资);杨昌银;石万福;万绍明
裁判文书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05-16
(2024)湘1129民初3883号
劳务合同纠纷
谭**
松桃石宏木业加工厂(个人独资);田汰林;杨昌银;石万福;万绍明
裁判文书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5-05-16
(2024)湘1129民初3889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
松桃石宏木业加工厂(个人独资);田汰林;杨昌银;石万福;万绍明
裁判文书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5-05-14
(2025)湘1129民初4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
松桃石宏木业加工厂(个人独资));石万福;杨昌银;万绍明
裁判文书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5-05-14
(2024)湘1129民初3890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
松桃石宏木业加工厂(个人独资);杨昌银;石万福;万绍明
裁判文书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2023﹞45号
现查明,当事人从江苏生产厂商(具体购买时间不详)购买了1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并在2023年3月24日投入到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街道红岩社区鲤鱼塘的疫木加工场所中使用,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产品编号为14BB37317,最大起升高度3000mm,最大起升高度重量3000kg,型号规格配置:CPC30-AG67,制造日期为2022年10月18日,生产企业名称是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在加工厂使用的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有以下两种:1、当事人使用该特种设备后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当事人使用该特种设备未经检验。2023年4月25日,我局依法下达指令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前禁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当事人停用了上述特种设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 证据一、2023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与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各1份,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4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提供2023年3月22日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限期当事人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实; 证据三、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5日和2023年5月19日,调查人员询问该加工厂总经理石万福的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4月27日,调查人员提取了该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提取该加工厂总经理石万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石万福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提取该加工厂投资人欧友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欧友梅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提取加工厂使用的该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标签标识复印件1份,证明该特种设备信息; 证据八、2023年5月5日,该加工厂总经理石万福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该加工厂投资人委托石万福全权处理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相关事宜; 证据九、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提取该加工厂副总经理孙向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孙向宝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2023年5月5日,该加工厂总经理石万福提供加工厂副总经理孙向宝的职务信息说明1份,证明孙向宝的个人职务信息; 证据十一、2023年5月5日,该加工厂总经理石万福提供该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3份,证明该特种设备出厂信息; 证据十二、2023年5月5日,总经理石万福提供了该特种设备(叉车)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提供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三、2023年5月5日,总经理石万福提供了变更经营地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的实事; 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签字(按手印)认可。
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