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敏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569351702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平阳县鳌江镇东河街心花园边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7
(2025)浙0326民初56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
浙江新陆地基建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19-06-06
(2019)浙0326民初3218号
合同纠纷
鳌江镇古鳌村委员会
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09
2020-02-20
(2019)浙03民终7237号
合同纠纷
鳌江镇古鳌村委员会、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53号
执法部门: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名称: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案。当事人: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R,经营者:张某某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7日,当事人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务垟岳桥路**号在施工场地内约有12立方米的渣土未覆盖。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平阳支行营业部,也可通过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2-05
2
违法超限运输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7月01日06时06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西过境水亭村地段检查时发现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肆拾伍元整。
8145.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3-07-03
3
温路政罚﹝2023﹞7268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7月01日06时06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西过境水亭村地段检查时发现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肆拾伍元整。
8145.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3-07-03
4
平鳌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18号
执法部门: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案件名称: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案当事人: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R,法定代表人:张邦景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03日,当事人平阳县人和工程准备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C****7在在鳌江镇疏港大道运输时出现泄漏、散落,污染路面长度约4.9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平阳支行营业部,也可通过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2023-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