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门第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阜红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7JR83Y3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路196、19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4〕40号
经查明:2012年8月,当事人在福建省福鼎市时从当地茶叶市场某摊位购入野生老白茶白露饼10饼,具体摊位无法记清。上述野生老白茶白露饼外包装标签均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进价300元/饼,放置于店内货架上。上述10饼野生老白茶白露饼,其中4饼由当事人送给了亲友,4饼由当事人自行饮用,1饼销售给了顾客,售价686元/饼,剩余1饼未及售出被本局扣押。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为686元,违法所得386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相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罚款5000元。
二、没收野生老白茶白露饼1饼。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5000元。
三、没收野生老白茶白露饼1饼。
5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