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普济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武红广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2MACFPRN68N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文明路与中华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中华路1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驿市监处罚〔2026〕92号
经初步检查发现,该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超标准收费。按照《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规定:乙肝五项分开收费应收23元,实收29元涉及31次,金额186元,涉及违规医疗收费范围内的个人缴费为37.14元
我局与2026年4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驿市监责退(2026)017号,责令将涉及违规医疗收费范围内的个人缴费37.14元退还给患者。当事人对涉及违规医疗收费范围内的个人缴费金额核对属实无误。截止2026年5月13日该单位违规医疗费用金额37.14元未退还给消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驻马店市驿城区医疗保障局线索移交函(驿医保线移字〔36〕号)和《医疗保障基金检查情况反馈表》1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对驻马店普济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收费情况的违法事实;
3、驻马店普济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武红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驻马店普济医院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取证的事实;
5、该单位提供的乙肝五项分开收费明细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违规进行医疗收费的违法事实;
6、《驿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驿医保罚决字【2026】第14号)1份,证明了本案中当事人的违规医保基金问题曾被医保部门按基金支付比例80.03%计算进行过处理;
7、驻马店普济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驻马店普济医院有限公司“百日攻坚行动”整改报告》1份,证明了该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已实施整改;
8、该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退款公示》《退款公示照片》证明了该单位截止2026年5月13日,违规医疗费用金额37.14元未退还给消费者。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违规收费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已经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之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十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7.14元
2.罚款37.14元。
37.14元
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