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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红华家电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丽春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81MAE0TRGY4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揽秀社区人民西路10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4〕227号
经查明,澄江红华家电有限公司销售的1.茶吧饮水机(商标:奔腾、型号规格:BT-1200TK 220V~50Hz、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5日、生产单位: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2.饮水机(商标:奔腾、规格型号BT-550LK 220V~50Hz、生产日期:2024年1月19日、生产单位: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是当事人向朋友(王彩千)购进的,共购进了饮水机2台,进货价为200元/台,2台进货价共计400元,销售标价为299元/每台;茶吧饮水机购进了2台,进货价为600元/台,2台进货价共计1200元,销售标价为799元/台;上述饮水机、茶吧饮水机,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澄江红华家电有限公司未销售过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饮水机、茶吧饮水机,除了抽样购买带走的检样饮水机1台(支付了样品费用:299元)、茶吧饮水机1台(支付了样品费用:799元),无剩余库存。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澄江红华家电有限公司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澄市监强制〔2024〕L120301号),并依法对澄江红华家电有限公司内检验不合格的1.茶吧饮水机备样1台(商标:奔腾、型号规格:BT-1200TK 220V~50Hz、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5日、生产单位: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2.饮水机备样1台(商标:奔腾、规格型号BT-550LK 220V~50Hz、生产日期:2024年1月19日、生产单位: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扣押。上述不合格的茶吧饮水机、饮水机货值金额共计:2196元,销售检样饮水机1台(收取样品购买费用:299元)、茶吧饮水机1台(收取样品购买费用:799元),销售金额共计:1098元、上税税额:10.87元,销售利润共计:287.1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诉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不合格的茶吧饮水机备样1台(商标:奔腾、型号规格:BT-1200TK 220V~50Hz、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5日、生产单位: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饮水机备样1台(商标:奔腾、规格型号BT-550LK 220V~50Hz、生产日期:2024年1月19日、生产单位: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 2.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玖拾肆元整(¥3294.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柒元壹角叁分(¥287.13元); 上述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壹元壹角叁分(¥3581.13元),上缴国库。
3294.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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