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东昇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良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40324MA76DRNW8B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同心县长征东街信泰家园22A-10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9-03
(2019)宁0324民初2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同心县安琪儿电动车专卖店
吴*
同心县人民法院
2
2019-09-03
(2019)宁0324民初2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同心县安琪儿电动车专卖店
吴**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2
2019-09-17
(2019)宁0324民初2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同心县安琪儿电动车专卖店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市监处罚〔2024〕1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0日以1624元/辆从天津钻豹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辆型号TDT015Z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在其车行进行销售,销售价2100元/辆,总货值6300元。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3辆型号TDT015Z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送检。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4010178),报告显示:TDT015Z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1辆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476元,另外2辆型号TDT015Z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已被生产厂家召回。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2、没收违法所得476元; 3、处以货值二倍罚款即12600元。
12600.00元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2
同市监处罚〔2023〕30号
构成销售无检验报告的商品的行为
1、责令停止销售无检验报告的电动车防护帽;2、没收无检验报告的电动车防护帽25顶; 3、处以货值三倍罚款即720元。
720.00元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