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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小平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0614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西路1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田应急罚决﹝2024﹞第000066号
2024年12月18日,青田县应急管理局接公安局通知,在鹤城街道临江西路横石条附近一家蜡烛店发现违法储存烟花爆竹若干。经初步了解,该蜡烛店业主叶**未持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且相关烟花爆竹购买自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12月19日,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驾驶员季**调查询问中表示,涉案44件烟花爆竹是季**销售给蜡烛店业主叶**的。1月3日,市安委办检查组在该企业检查监控时发现,12月31日仓库中驶入一辆小货车,并购买了烟花爆竹。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在调查询问中表示购买人为仓库保管员季**的亲戚,购买人未持有有效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三章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三十四条中【裁量幅度】二档处以罚款的,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支行(户名: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账号12***********13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03-25
2
青市监处罚﹝2025﹞6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1日,当事人对外销售两款烟花爆竹,其中一款名称为“恭喜发财”,另一款名称为“尊品三号-财神到”。上述两款烟花爆竹经抽样检验,结论均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两款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货值共为288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两款烟花爆竹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罚款28800元(贰万捌仟捌佰元);2、没收“恭喜发财”烟花爆竹共一百八十九箱零一个(含备样)、“尊品三号-财神到”烟花爆竹二十三箱零三个(含备样)。<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的两款烟花爆竹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罚款28800元(贰万捌仟捌佰元);2、没收“恭喜发财”烟花爆竹共一百八十九箱零一个(含备样)、“尊品三号-财神到”烟花爆竹二十三箱零三个(含备样)。
28800.00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3
青田应急罚决﹝2024﹞第000013号
2024年1月31日,县应急局协同公安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丽榕副食品批发部仓库中储存497件烟花爆竹。根据丽榕副食品批发部业主程**的调查询问中得知,涉案烟花爆竹大部分购买自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配送至丽榕副食品批发部仓库中。据调查,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丽榕副食品批发部及其经营者程**未持有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程**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支行,或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交费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8000.00元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4-05-19
4
青田应急罚决﹝2023﹞第000077号
2023年12月22日,青田县应急管理局对青田县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仓库内堆垛之间间距不足0.7米。青田县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持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浙PF[2021]000**),仓库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同时,在对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姜**调查询问中明确: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作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在未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支行,或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交费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12000.00元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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