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0614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西路17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田应急罚决﹝2026﹞第000001号
2026年1月30日,青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丽水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经初步调查,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作为持有有效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其仓库内储存名为“开心过大年”的烟花爆竹礼盒共85件,礼盒内有撞击引爆、摩擦引爆的摔炮、擦炮。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员姜**以及仓库管理员李**的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开心过大年”烟花爆竹礼盒购买自醴陵吉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单据中共购买了85件,礼盒内有撞击引爆、摩擦引爆的摔炮、擦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4.1表1规定:“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现已将不符合规定的85件烟花爆竹上交至公安部门销毁。”综上所述,“开心过大年”烟花爆竹礼盒中摔炮、擦炮仅限出口,青田兴合日用品有限公司采购此类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烟花爆竹类第一百八十七条【处罚档次】一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青田县支行(地址:丽水市青田县****),账号:****(帐户名: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或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交费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00)
8500.00元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