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汇聚网咖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春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4MA0NAYXL7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沙尔庆村委会底店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青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4号
2025年3月11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包头市汇聚网咖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层大厅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并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3月17日届满到期复查,发现该单位二层大厅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隐患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2025〕第0356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0013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包青消产判字〔2025〕第0006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2025〕第0014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5〕第0382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包青消限字〔2025〕第008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包青消产函字〔2025〕第0002号《关于通报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及投资人康春光、见证人千长喜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现决定给予包头市汇聚网咖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包头市青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4-23
2
(包)文综罚字﹝2024﹞005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3000.00元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