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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逸沣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纯鑫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1781MA553QMC6K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北侧(阳春大道南出口)锦绣国际城市综合体B1幢第三层(301-369号商铺共62卡)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6
(2025)粤1702民初958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阳春市逸沣酒店有限公司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2-05
(2024)粤1781民初5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春市宏佳贸易有限公司
阳春市逸沣酒店有限公司
阳春市人民法院
3
2023-12-12
(2023)粤17民终197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东莞市赢阳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邓**
阳春市逸沣酒店有限公司,阳春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3-16
(2022)粤17民终12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东莞市赢阳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阳春市逸沣酒店有限公司,范**,严**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8-13
(2021)粤1781民初41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严**
阳春市逸沣酒店有限公司,范**
阳春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9
(2025)粤1702民初958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阳春市逸沣酒店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春人社监字﹝2023﹞第36号
一、拒不配合调查(认定的事实):本局在2023年11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春人社监字〔2023〕第36号)并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2023年11月6日16时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本局又于2023年11月6日16时后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春人社监字〔2023〕第36-2号)并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2023年11月10日16:00时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但你单位逾期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未按照本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春人社监字〔2023〕第36号)的指令在收到该指令书3日内足额支付吴昌明等9人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工作期间不等的工资共计人民币捌万壹仟伍佰叁拾玖元整(¥81539.00元)。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春人社监字〔2023〕第36号被处罚单位:阳春市逸沣酒店有限公司住所: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北侧(阳春大道南出口)锦绣国际城市综合体B1幢第三层(301-369号商铺共62卡)法定代表人:莫纯鑫电话:13192578126主要负责人:莫介腾电话:13902525999(案由):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拒不配合调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拒不配合调查(认定的事实):本局在2023年11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春人社监字〔2023〕第36号)并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2023年11月6日16时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本局又于2023年11月6日16时后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春人社监字〔2023〕第36-2号)并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2023年11月10日16:00时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但你单位逾期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元)。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未按照本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春人社监字〔2023〕第36号)的指令在收到该指令书3日内足额支付吴昌明等9人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工作期间不等的工资共计人民币捌万壹仟伍佰叁拾玖元整(¥81539.00元)。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二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本决定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到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与基金监督股开具《阳春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15日
70000.00元
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4-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12-0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