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锐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00MA0Y41MM2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环城路303线(救助站农场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8
(2023)吉03行终60号
责令改正
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
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15
(2023)吉0322行初35号
责令改正
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
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梨树县人民法院
3
2023-05-29
(2023)吉0322行初27号
责令改正
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政府
梨树县人民法院
4
2023-05-19
(2023)吉0303民初14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
内蒙古环球能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5
2023-04-24
(2023)吉0303民初116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焦*
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6
2019-08-27
(2019)吉0303民初1529号
返还原物纠纷
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
宗**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1
2023-08-28
(2023)吉03民终69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14
2023-05-18
(2023)吉0303民初14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内蒙古环球能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9-11
2019-08-27
(2019)吉0303民初1529号
返还原物纠纷
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与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西城处罚决﹝2025﹞GA03号
你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商户使用调压器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继续给商户送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60000.00元
四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05-20
2
(梨执)行处罚决﹝2025﹞1号
2024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巡查至林海镇小学门口发现一车辆(车牌号为辽xxxxx)配送瓶装液化气,经调查该车辆驾驶员李x为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配送员,其配送液化气行为与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有《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二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询问笔录》六份、《劳动合同》二份、购买者液化气瓶追溯截图3份、执法记录仪视频若干等材料为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梨执)行处罚决〔2025〕1号当事人(姓名)名称: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环城路303线(救助站农场院内)邮政编码:136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锐职务: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巡查至林海镇小学门口发现一车辆(车牌号为辽xxxxxxx)配送瓶装液化气,经调查该车辆驾驶员李x为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配送员,其配送液化气行为与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有《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二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询问笔录》六份、《劳动合同》二份、购买者液化气瓶追溯截图3份、执法记录仪视频若干等材料为证。你(单位)□逾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没有申请听证,在□陈述申辩☑听证会上辩称1、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来梨树售卖瓶装液化气不属于超过燃气经营许可证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2、执法人员执法程序违法。3、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梨执刘)罚告【202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应予以撤销。本机关认为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已作出“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四平市的瓶装燃气企业,其经营区域不含梨树县、伊通、双辽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解释。因此,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到梨树县林海镇售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履行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取听证意见等程序,案件调查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截至目前,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合规。故你(单位)的上述(梨执刘)罚告【202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应予以撤销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未予采纳。以上事实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四平市顺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仍来梨树县售卖瓶装液化气,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根据《吉林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拾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叁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务必到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至相关支持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印章)2025年2月10日
100000.00元
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