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民生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星缘 | 注册资本:9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8708600458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8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2-18
2016-02-18
(2015)良民一初字第6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南宁市青龙岗长安墓园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文山天宇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39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5〕428号
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墓位管理维护费、骨灰寄存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业务大厅对其开展的图书馆式室内葬短期租赁业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公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
1.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1122.5元;
2.对当事人超标准收取管理维护费、骨灰寄存费的行为,罚款229395元;
3.对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29395.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2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5﹞27号
现查明,南宁市崇善颐养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09日,曾用名为南宁市青龙岗长安墓园和南宁市青龙岗长安墓园有限责任公司,正常营业中。在营业期间,当事人根据南宁市物价局文件《关于适当调整南宁市青龙岗长安墓园有限责任公司骨灰寄存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向逝者家属收取骨灰盒寄存费90元/盒·年、骨灰坛寄存费180元/盒·年。针对骨灰寄存期一年及以上,当事人与逝者家属签订《骨灰寄存协议》,协议含有“骨灰寄存收费标准:90元/盒/年、180元/坛/年、探视费5元/次;寄存期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寄存费(7.5元/盒/月、15元/坛/月),超过三个月未满一年的按一年寄存费收取”合同条款,未含有提前终止合同的条款。针对短期(一年以内)寄存骨灰的情况,当事人向逝者家属发放骨灰寄存卡,按客户实际寄存的时长按月收费。部分逝者家属提前领取骨灰盒(坛),当事人按骨灰寄存协议约定的寄存期限收取寄存费。当事人的上述合同条款存在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供6份骨灰寄存协议及发票收据等材料,但未主动提供其余的骨灰寄存协议及发票收据等材料,2024年11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桂南良市监限提〔2024〕33号)要求于2024年11月9日前,向我局提供2019年初自2024年9月案发止期间签订的骨灰寄存协议及领取记录。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情况说明表示其使用的收费系统老旧、功能缺失,未能保留期间骨灰寄存已迁出的客户信息,无法统计其他因提前领取骨灰盒(坛)导致多收费用。因当事人未提供相关材料,我局无法查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6份寄存协议,计算得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多收取逝者家属庞敬渝9个月寄存费135元,多收取逝者家属谢集柳9个月寄存费135元,多收取逝者家属韦杨平3个月寄存费45元,多收取逝者家属陆明辉2个月寄存费30元,多收取逝者家属曾瑞萍8个月寄存费120元,违法所得合计465元。上述涉案骨灰协议自2019年初起用至2024年9月案发止,当事人承认期间骨灰寄存费合同金额8486385元。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但涉案合同标的金额8486385元,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给予从重处罚。
8486385.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