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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基诺红丰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易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01MA6NE2HD5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基诺乡司土路5号7幢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处罚〔2024〕118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从景洪渝合商贸购进奶皇面包10包,进价1.5元/包,进货款15元,销售价2.0元/包,超过保质期前已售出2包,剩余8包,3包放在退货区,5包在货架上,销售款4元,货值金额10元。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从景洪颖彤商贸购进虾条豆果5袋,进价3.8元/袋,进货款19元,销售价5.0元/袋,超过保质期前已售出4袋,剩余1袋,销售款20元,货值金额5.0元。当事人于2024年1月19日从景洪华奕商贸购进朝天辣椒酱6瓶,进价9元/瓶,进货款54元,销售价12元/瓶,超过保质期前已售出2瓶,退货2瓶,剩余2瓶,销售款24元,货值金额24元。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未牟取违法所得是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奶皇面包5包、虾条豆果(鲜虾味)1袋、朝天辣椒酱2瓶;二、并处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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