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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七星福元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婧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2059565663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桥埭路374-38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南市监处罚﹝2025﹞32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23日,被处罚人嘉兴市南湖区七星福元大药房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桥埭路374-382号销售的部分药品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存储和在中药材贸易结算中使用未按照规定检定的电子秤。<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识存储、药品着地存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二、当事人在中药材贸易结算中使用未按照规定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元整(大写陆佰圆整)。综上,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元整(大写陆佰圆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识存储、药品着地存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二、当事人在中药材贸易结算中使用未按照规定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元整(大写陆佰圆整)。综上,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元整(大写陆佰圆整)。
6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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