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晓辉五金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光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8MA6PNAX62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新农贸市场一楼3-2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39号
1、2025年5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5年5月22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5年5月22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
4、2025年5月20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
5、2025年5月19日,取得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书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查处的事实;
6、2025年5月20日,取得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明授权委托的权限事实;
7、2025年5月20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事实;
8、2025年5月20日,取得福建南平南孚有限公司介绍信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事实;
9、2025年5月20日,取得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该证据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拥有“南孚”“聚能环”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10、2025年5月20日,取得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书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
11、2025年5月20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投诉书、鉴定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2025年5月19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向本局投诉,称元江晓辉五金百货店涉嫌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要求本局依法进行查处。
接到投诉后,本局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3月,当事人以1.75元∕粒的价格由送货上门的流动商贩手中购进5号“南孚”电池120粒、7号“南孚”电池120粒,合计购货款420.00元。并以2.00元∕粒的价格在元江县红河街道新农贸市场一楼3-26号元江晓辉五金百货店售出5号“南孚”电池18粒、7号“南孚”电池40粒,获销货款116.00元。未售出5号“南孚”电池102粒、7号“南孚”电池80粒,于2025年5月20日被本局依法扣押。
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名称、地址、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的5号“南孚”电池102粒、7号“南孚”电池80粒;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