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鑫途商贸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永海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697846099U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甘河子镇时代商贸城B段一层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1
(2024)赣01民终4941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阜康市鑫途商贸运输有限公司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8-26
(2024)赣0113民初12726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阜康市鑫途商贸运输有限公司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3
2024-07-26
(2024)鲁0782民初5510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阜康市鑫途商贸运输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
诸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8-02
2016-08-02
(2016)新2901民初23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丰**与阜康市鑫途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568.90元
民事案件
2
2016-03-09
2016-03-09
(2016)新2922民初1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丰**与居玛?吐力米西、蔺**、阜康市鑫途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3-09
2016-03-09
(2016)新2922民初1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丰**与居玛?吐力米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4)104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增值税(1)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乌鲁木齐市稽查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10000000123091830684、10000000123091830423),证实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内容为汽柴油,涉及金额14,363,818.15元,税额1,927,181.85元,价税合计16,291,000.00元;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2份,内容均为汽柴油,涉及金额10,763,737.15元,税额1,596,561.61元,价税合计12,360,298.76元。上述虚开发票合计262份,金额25,127,555.30元,税额3,523,743.46元,价税合计28,651,298.76元。检查人员对虚开发票线索进行核实,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主要承揽精洗煤、焦炭的运输业务,下游客户主要是阜康市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拉运货物为大黄山鸿基焦化的原料煤,你公司自己并无运输车辆,主要依靠社会车辆进行拉运。将汽柴油全部以列表发放加油卡形式支付给运输司机抵顶运输费,你公司未提供加油站原始加油小票等证实加油卡消费的明细情况,未取得社会车辆开具的运输发票核算成本,以自制的运输费结算单进行成本核算,社会车辆运费主要通过原法定代表人逯延宁和现法定代表人杨永海农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进行支付。通过调取相关人员银行卡及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发现你公司因使用社会车辆运输无法取得运费发票,通过向中间人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购买汽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86份进行抵扣,利用个人银行卡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已认证抵扣。(2)你公司2019年1月31日10#凭证记录,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0#柴油6319.12升,记入“主营业务成本-油料”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凭证后附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发票代码为6500182130、号码为00605469,金额34,482.76元,税额5,517.24元,该份发票与2018年12月31日4#凭证后附发票重复,该份发票号码被手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984262.05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