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建元枫叶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彩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523MA75UTXM7A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贵德县河阴镇旧西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贵德市监处罚〔2025〕32号
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在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品牌保护部产品鉴别专员配合下,依法对贵德县建元枫叶化妆品店货架上正在销售的洗发露进行了现场鉴别。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品牌保护部产品鉴别专员现场鉴别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飘柔家庭芦荟(舒爽柔润-7766)(绿)洗发水(170g)1瓶不是该公司产品,系涉嫌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四)项的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飘柔家庭芦荟(舒爽柔润-7766)(绿)洗发水1瓶,规格:170ml;2.没收违法所得7元;3.罚款60元。
60.00元
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