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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崔美平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美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4MA2G5NH97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仙居县白塔镇下崔上宅村新大街北29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市监处罚〔2024〕71号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自2000年3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食品零售,现有员工2名。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331024*******。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4日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核查,于当事人货架上发现待售披萨面包3只,商品信息如下:秀峰香披萨面包,产品标准代号:GB7099,保质期120天,生产商:东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东莞市。售价¥3.50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41********。上述3只披萨面包共计2个批次,其中2只的生产日期为20231018,1只生产日期为20230915,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0.5元。当事人自临海市某某副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秀峰香披萨面包”,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具体购进数量及记录无法核查。上述商品的销售单价为3.5元/只,购进单价为:2.5元/只。总金额为3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且消费者投诉举报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后的记录为1条,此消费者共计购买1只“秀峰香披萨面包”。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后的具体销量无法查清,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5元。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从轻处罚:1、收违法所得3.5元和“秀峰香披萨面包”3只;2、作处罚款50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元和“秀峰香披萨面包”3只;3、作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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