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丁丽香口腔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丽湘 |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01MA0NGUG33F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街共建巷17号(八大处东)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4-26
(2019)京0491民初305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市丁丽香口腔门诊部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
2
2019-04-03
(2019)京0491民初305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市丁丽香口腔门诊部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卫医罚[2024]2号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向患者说明病情并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销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6-14
2
乌市监罚字[2023]004号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详见财物清单乌市监执法扣[2023]01006号)。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
3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