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万慧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松 | 注册资本:5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184216913L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14
(2020)湘0181民初10268.10269号
追偿权纠纷
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刘**,刘**,彭**,浏阳市万慧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万美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浏阳市南大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银江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胡*,谢**,陈**,黄**,黄**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0-10-14
追偿权纠纷
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黄**,刘**,浏阳市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浏阳市银江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万慧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南大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万美烟花有限公司,黄**,谢**,彭**,陈**,刘**,胡*
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31
2021-08-27
(2021)湘0181执1063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4-12
2021-01-08
(2021)湘0181执459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757864.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3-22
2020-10-09
(2020)湘0181民初9147号
追偿权纠纷
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刘**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1-01
2020-10-23
(2020)湘0181民初10268号
追偿权纠纷
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476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1-01
2020-10-23
(2020)湘0181民初10269号
追偿权纠纷
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1-20
2020-11-16
(2020)湘0181民初9147号之四
追偿权纠纷
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银江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73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0-30
2020-08-10
(2020)湘0181民初9147号
追偿权纠纷
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73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10-16
2020-08-20
(2020)湘0181民初9147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刘**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7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5-18
2017-01-17
(2015)天民初字第827号
产品责任纠纷
丁**与天柱县高妹烟花爆竹门市部、天柱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3815.27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3-25
2020-01-09
(2020)湘0181执7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浏阳市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浏阳市兴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477511.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3﹞91号
经查明,被抽检的“悼(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19年3月)、“奠(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22年11月)产品是由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给金沙县乐民家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从该公司抽样检验,经检验不符合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的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当事人对上述涉案烟花产品实行订单式生产,其中“悼(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19年3月)共计生产125件,1件被当事人作为试验品进行烟花效果试验使用,124件销售给金沙县乐民家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价为96元/件,销售金额为11904元;“奠(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22年11月)共计生产200件,全部销售给金沙县乐民家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价为57.6元/件,销售金额是11520元。
当事人在得知上述2款涉案烟花产品经监督抽检不合格后,要求金沙县乐民家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退回剩余未销售的“悼(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19年3月)116件和“奠(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92件,并将共计22195.2元货款退还该公司。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烟花产品对应原材料成本的票据,当事人表示将上述2款涉案批次烟花产品已销售的各8件的销售金额作为其所获税后利润,分别为“悼(组合烟花)”96×8=768元、“奠(组合烟花)”57.6×8=460.8元。因此,认定当事人该批次涉案烟花产品货值金额为11904+11520=23424元,违法所得为768+460.8=1228.8元。
当事人销售“悼(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19年3月)的时间为2023年2月,而该批次烟花产品包装上明示的保质期为三年,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烟花产品时已超过保质期。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11904元,违法所得为96×8=768元。
另外,当事人于2023年2月26日收到退货后,于2023年3月上旬对上述退回的涉案烟花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销毁方式为拆解。
1.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奠(组合烟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11520元;没收违法所得460.8元。
2.针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悼(组合烟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11904元;没收违法所得76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652.8元(大写:贰万肆仟陆佰伍拾贰元捌角)。
23424.00元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