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联谊万家烟酒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月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2L2255535XW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道七纬路14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17
(2021)津02民终89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2-17
(2021)津02民终89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都市桂发烟酒经营部
天津市公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31
2021-12-28
(2021)津02民终89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赵**、天津市河东区都市桂发烟酒经营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4〕1274
“”商标于2004年5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325594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5月6日。“”商标于1998年9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后转让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07092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以上2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证明从事烟酒经营。经询问调查,经营者王月静陈述,原经营者其母于2015年以每瓶120元的价格回收“”国家机关后勤采购特供酒(酱香型52度500ml)12瓶,每瓶80元的价格回收“”1995专卖店特供酒(52度500ml)4瓶,每瓶100元的价格回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专用酒(52度750ml)2瓶,当事人回收时未索取上述三种特供酒的供货者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后在其经营场所陈列柜上摆放予以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共计以每瓶160元的价格销售“”国家机关后勤采购特供酒(酱香型52度500ml)1瓶,以每瓶120元的价格销售“”1995专卖店特供酒2瓶,以每瓶150元的价格销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专用酒(52度750ml)1瓶。当事人无法提供“”、“”的商标专用权授权使用证明及“国家机关后勤采购特供 ”、“ 1995专卖店特供 ”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专用”等广告语的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10月29日经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的工作人员投诉称“”国家机关后勤采购特供酒(酱香型52度500ml)侵犯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3325594号)专用权2024年5月20日,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出示投诉函,当事人表示对结果无异议。
我局结合上述涉案特供酒涉及的“”及“”注册商标持有人的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价格、商品来源、材质等情况认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同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不能说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鉴于连带原则,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可以包容吸收发布虚假广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故本案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特供酒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2700元。
1.警告;2.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特供酒14瓶;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