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三江食品添加剂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2MA1A5G6D3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二马路日报社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字[2023]66号
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督计划》有关要求,抽检双鸭山市尖山区三江食品添加剂商店经销的牛味增香膏(膏体状),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0616 -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涉案牛味增香膏(膏体状)是2022年11月06日从青岛金百合调味香料有限公司购进的,并提供了供货商销售出库单、检验报告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牛味增香膏(膏体状)共购入三盒,进货价格为14.25元/盒;500g/盒,2023年5月10日食品安全抽检三盒全部抽走,单价35元/盒,违法所得62.25元,因销售不好再没有购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ACD512016ACF6058507)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牛味增香膏(膏体状),检验结论不合格;
2.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ZJ23230000250735060)一份,证明当事人获悉产品不合格事实及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3.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市监执九责改〔2023〕06-06号)一份,证明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下架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4.现场笔录二份,证明检验报告送达、涉案牛味增香膏(膏体状)及复查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牛味增香膏(膏体状)相关情况;
6.营业执照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7.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8.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造成不合格原因分析、整改情况,销售情况;
9.牛味增香膏(膏体状)供货商营业执、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各一份,证明供货商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
10.供货商的销售出库单、检验报告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牛味增香膏(膏体状)进货记录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1.经营场所照片1份,证明经营场所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1-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区分局新兴工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