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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源县利嘉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俊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25MA0JXHKF0H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世纪龙鼎北区5号楼3单元6层东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浑市监食通处罚〔2024〕1号
2023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140000166835394ZX)、检验报告(SP202309390),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对浑源县利嘉便利店经营的绿豆芽(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1-18、质量等级:/),进行了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应作为案源,核查处理。 2023年12月18日,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并未发现正在销售购进日期为2023-11-18日的绿豆芽。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绿豆芽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自述于2023年11月18日购进绿豆芽,购进数量6.5kg,购进单价为4元/kg,售价6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3.12kg用于食品抽样检验,1.15kg用于备案数量)。故违法所得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浑源县利嘉便利店《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营业主体资格。 2.浑源县利嘉便利店经营者郭俊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 3.对浑源县利嘉便利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2023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对浑源县利嘉便利店经营者郭俊达《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我局将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及销售不合格绿豆芽的违法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9元。 3.罚款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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