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礼味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施军凡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2MAG0P4K86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乐都印巷S5-111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55号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椒盐复合调味料”外包装标注有:品名:椒盐复合调味料(非即食),生产日期:2023年8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产品类别:固态复合调味料,执行标准号:Q/YZSHL0002S,生产商:扬州市华林食品有限公司。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13个月
据当事人口述称:上述过期调味料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在孝感购进的,购进了1瓶,主要用作餐品调味,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且未建立台账,无法提供进价及使用情况。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以下确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