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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王大厨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7HHKPL3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环城路中南建材市场B1幢第1层005、006号房(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27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小龙虾特色经营的餐饮从业经营户,今年的开业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同年3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正在滚动播放“《王大厨》3月10日盛大开业,卤虾19.9元一斤,欢迎新老顾客光临!!!”的字幕;其店堂宣传牌标有“王大厨 油焖大虾 专业做一锅好虾 3月10日 小龙虾上市啦!! 卤虾19.9元/斤 吃2斤 送两斤”的内容;另当事人当场打开其抖音平台,显示含有“卤虾 19.9一斤 3月10我们不见不散,用最好的服务和品质回馈新老客户”字样的短视频。 后查明,2023年3月9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提升知名度,自行制作了含有上述内容的宣传内容,并利用其经营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店堂广告宣传牌及抖音平台进行发布。 2023年3月11日,有消费者在抖音平台及其当事人的店堂招牌上了解到有“卤虾 19.9一斤”活动后,到当事人的餐馆进行消费。结算时账单显示有收取“王大厨卤虾”2斤39.8元及“卤虾”4斤236元的两种不同收费。消费者遂以当事人有欺诈行为向“公安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另查明,上述菜单所列的“王大厨卤虾”及“卤虾”均为当事人所制作的同一种菜品,系当事人为了进行结算时区分不同价格而设定。据当事人述称,其宣传的“卤虾19.9元/斤”活动限购2斤,超出2斤后则按59元/斤结算,仅在消费者结算时告知此结算方式。故当事人对同一种菜品按高于其宣传的价格进行结算的行为构成了以低价诱骗消费者,在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 另据当事人提供的点菜单显示,从2023年3月10至3月15日期间,当事人共以59元/斤的价格销售卤虾30单共计95斤,计销货金额5605元,共计多收3714.5元。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向消费者退回多收的156.4元,另余3558.1元因不能确定具体消费者而无法退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558.1元;罚款10000元,合计13558.1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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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