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汇多宝玩具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明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6MA2DEEWD7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夏阳路5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30
(2025)浙0726民初56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县汇多宝玩具厂
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
2019-11-28
(2019)浙0782民初19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钟**
浦江县汇多宝玩具厂,周**
义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1
(2025)浙0726民初56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县汇多宝玩具厂
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浦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12
2019-12-10
(2019)浙0782民初19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钟**与周**、浦江县汇多宝玩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5-07-09
2015-07-09
(2015)金浦商初字第2136号
定作合同纠纷
楼**与浦江县汇多宝玩具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5﹞27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5日生产销售的发条玩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44元;二、罚款2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44元;二、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