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智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795971643C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半壁街南路8号院805室(住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23
(2021)冀0502民初72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
北京阳光智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王*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法院
2
2021-04-23
(2021)冀0502民初72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3
2021-03-11
(2020)京0105民初53291号
合同纠纷
北京阳光智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鼎鼎香餐饮有限公司大望路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4
2021-03-11
(2020)京0105民初53291号
合同纠纷
北京阳光智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鼎鼎香餐饮有限公司大望路店,北京鼎鼎香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5
2022-08-08
(2022)京0108民初24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阳光智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06
2021-04-29
(2020)京0105民初53291号
合同纠纷
北京阳光智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鼎鼎香餐饮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4825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5-08
2021-04-25
(2021)冀0502民初72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刘**与北京阳光智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海市监处罚〔2025〕5565号
举报人反映的实际新风安装管道与设计图约定不一致的问题,举报人提供了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签订了峰格汇家居产品材料销售合同。仅约定了安装管道品牌为链风品牌并通过设计图纸约定了出墙处的管道为160mm的管道。经核实,当事人承认于2023年3月第一次为举报人实际安装的出墙出风口管道为110mm的链风品牌的管道,并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同时提供了当时安装新风时的发票。
当事人陈述申辩称,因举报人小区为老旧小区,当时施工时咨询过物业,物业要求不允许打承重梁,无法避让的情况下打最小的孔,不能打断主钢筋以及数量控制到最少(和物业沟通过程有部分录音),故当时只能打110mm的孔洞,实际情况无法按设计图所示160mm的孔洞进行施工,当时也与举报人进行了确认,但由于为语音通话无相关录音,目前无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已与举报人进行了确认,举报人称当事人并未与其沟通。举报人于2023年4月份提出新风系统送风量小,设计不合理等质疑,当事人当时的确于2023年4月得知业主家实际新风的使用效果不佳,但当时只是给举报人施工的施工队知道,施工队是当事人外包的劳务人员,并非当事人的员工,并没有向当事人管理人员反馈,故当事人并未提出有效整改措施,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得知后,要求大金公司技术人员重新设计,由当事人委托大金公司于2023年10月派人重新安装。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同大金公司售后人员共3人上门同举报人了解新风系统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下午同大金公司人员和链风管道厂家人员共4人一起上门同举报人交流新风整改方案,回来后出设计方案三个版本,11月1日上午同大金安装负责人和链风管道厂家人员上门给举报人讲解整改方案和所用新风材料,最终确定采用餐厅集中回风,各房间增大送风管径,末端加装消音管,确保送风量满足要求及噪音要求。11月2日当事人同业之峰甄老师去举报人家碰装修吊顶和新风管路走向方案,11月3日出的装修吊顶图,发举报人确认,举报人确认后,于11月5日安排举报人入住新疆饭店,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新风系统合同价为18000元,在整个改造过程中,当事人为举报人租住新疆饭店承担了举报人的全部住宿费用共计:26180元,装修恢复委托业之峰陆工长费用19500元,新风安装费9000元,三项直接费用共计54680元。自11月6日开始改造的过程中派2名管理人员专人负责现场对接,对举报人提出的问题及时回复,并按举报人要求调整修改。11月6日开始拆除吊顶,11月7日开始安装,因拆除吊顶后发现卫生间处有水电管路影响新风管出墙,拍照后编辑方案修改说明发举报人确认后,11月8日继续施工,于11月10日新风系统安装完毕,并进行调试测风速,当天安排装修工人封顶,11月12日应举报人要求到现场再次测试调整出风风量,11月17日应举报人要求调整取消部分消音管,对客厅和北卧室新风进行风量调整,下午按举报人要求装上所有风口测试,数据统计都给举报人写下来了,举报人说他晚上再测。11月18日举报人反应风量不够问题,11月19日再次到举报人家装上另一种风口进行测试,当时测得数据留给举报人,并和举报人确定新的风口形式。11月20日举报人要求换回原来的风口。11月22日装修吊顶恢复和新风系统全部工作完成,举报人当时表示认可,但并无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举报人表示认可。11月23日带着新风系统改造验收确认书找举报人确认,但举报人并未在确认书上签字,并给举报人约好全屋保洁。因无法证明是否与举报人进行了确认,故对此我局不予以采纳。
另查,当事人从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购进新风机器花费8160元,有采购发票为证,同时,当事人包工包料给北京精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链风相关管道都是由他们提供的,包工包料共计8700元,有收据为证。故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为新风合同款18000元-安装包工包料费用8700元-新风机器花费8160元,实际违法所得为1140元。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70元;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
57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