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爱民区天宇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立群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4MA18YH6D2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街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4﹞359号
1、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确实销售过1盒海曲泊帕乙醇胺片(批号:231206JC),销售金额为1280元,违法所得为:1280元,此案货值金额为8960元;2、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且同一个朋友家老人吃剩下的却不是同一批次的药品,故案件承办人员不采纳当事人的陈述内容;3、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索要处方,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4、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相关手续,存在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微信付款凭证、销售凭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药品海曲泊帕乙醇胺片6盒;2、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3、处罚款50000元;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药品海曲泊帕乙醇胺片6盒;2、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3、处罚款50000元,合计:51280元。
5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