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君鹏利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玉莉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9XET26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时中乡所在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59号
当事人于2026年6月10日在拜泉县殡仪用品批发商店购进黄纸20包,202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君鹏利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黄纸均没有价格标签,商品未明码标价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该商品,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6.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四、价格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关于从轻处罚情形的;”,具体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情节较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拟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200.00元
-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