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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占自毛食品作坊(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占自毛注册资本:9.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360281MAE4RTDF8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景德镇市乐平市接渡镇子安村委会占家村17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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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乐市监处罚〔2025〕10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4年12月6日办理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之后一直从事黄豆芽生产销售。2025年8月14日,市局抽检中心陪同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对乐平市占自毛食品作坊于8月14日生产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样,9月16日接渡分局接到市局抽检中心转来南昌海关中心出具的对乐平市占自毛食品作坊生产销售的黄豆芽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W202507578),检验结论为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9月16日收到的《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饶德市监案移〔2025〕 LT250910-1号)含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BGS20257178),案件中涉及到的黄豆芽抽检日期为2025年5月22日,溯源至乐平市占自毛食品作坊,《检验报告》由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华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结论为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询问,当事人供认5月22日和8月14日共生产了600斤黄豆芽,销售价格0.7元/斤,至接渡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时止,这两天生产的黄豆芽均已销售完毕,销售所得人民币420元,违法所得42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合计242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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