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莲都山超购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俊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01MA7F32H70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小围寨街道城南综合市场二楼整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市监食罚[2024]5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1.你超市在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思念”牌“奶香馒头”和“竹园冰鲜鸭肠”均是从都匀市天天海鲜店购进,因你超市未能提供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你超市于2023年8月23日共购进“思念”牌“奶香馒头”3件(规格为1.5kg*2袋/件,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购进价格是30元/件(15元/袋),销售价格是15.8元/袋,剩余1袋。你超市于2023年8月23日从都匀市天天海鲜店购进“竹园冰鲜鸭肠”3件(规格为1kg*3袋/件,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9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购进价格是约48.33元/件,共计145元/3件,销售价格是22.5元/袋,剩余1袋。货值金额为15.8+22.5=38.3元。
2.在你超市冷库货架上发现的“包心鱼风味丸”“香菇贡丸”“单冻二节鸡翅”等17个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放处未见有标示过期产品的相关标注),均是从都匀市天天海鲜店购进,因多种食品种类和价格一样,销售产品名称一样,所以不能提供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你超市于2023年3月19日购进“包心鱼风味丸”2箱(规格为2.5kg*4包/箱,生产日期为2023.1.11,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是120元/箱,销售价格是9.9元/斤,剩余1件。于2023年3月19日购进的“香菇贡丸”2件(规格为2.5kg*4袋/件,生产日期为2023.1.12,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135元/件,销售价格是9.9元/斤,剩余3袋。于2023年3月19日、2023年4月25日共购进“单冻二节鸡翅”5件(规格为10kg/件,生产日期为2023.1.30,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是155元/件,销售价格是12.8元/斤,其他的都卖完了,剩余4件。于2022年12月18日购进“盛邦佳奇冻马面鱼”5件(规格为5kg/件,生产日期为2022.7.8,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格是180元/件,销售价格是25.8元/斤,剩余4件。于2022年12月18日购进“鑫东兴速冻带鱼”5件(规格为5kg/件,生产日期为2022.11.10,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格是135元/件,销售价格是25.8元/斤,剩余3件。于2023年1月20日购进“舜洋食品鱼肉卷”6件(规格为2.5kg*4包/件,生产日期为2022.11.22,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是约120元/件,销售价格是9.9元/斤,剩余15包。于2022年12月21日购进“卓泰马面鱼”2件(规格为10kg/件,生产日期为2022.3.25,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格是280元/件,销售价格是25.8元/斤,剩余2件。于2022年12月18日购进“绿色和美鸭头”2件(规格为12kg/件,生产日期为2022.5.7,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是390元/件,销售价格是19.8元/斤,剩余1件。于2023年9月13日购进“前岗博发调理鸡边腿”3件(规格:5kg/件,生产日期为2023.6.4,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是48元/件,销售价格是7.8元/斤,剩余2件。于2022年12月18日、2023年1月10日共购进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3
2
匀市监处罚[2024]0401号
经查,当事人都匀市莲都山超购物超市于2023年9月8日,从修文县扎佐镇唐雁蔬菜店处购买了20斤红小米辣,购入价格4.8元/斤,销售单价7元/斤,大部分作为抽样检验进行了销售,用于抽样检验外的也均已销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红小米辣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销货清单,但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不完整,只包含1页检验页。当事人销售上述红小米辣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2701690259059)各1份,证明了在当事人处抽检了红小米辣且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2:《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XBJ23522701690259059)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入并销售不合格红小米辣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经营者卢俊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红小米辣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测结果、销货清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修文县扎佐镇唐雁蔬菜店购入并销售红小米辣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认可。
罚款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000.00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3
匀市监处罚[2023]0462号
经查,当事人都匀市莲都山超购物超市于2023年年初从贵阳云岩星宇电器经营部购入上述取暖器及充电器,同批次购进情况及销售情况见下表:
商品名称 购入数量(个) 购入价格(元/个) 销售数量(个) 销售价格(元/个)
“奇超”牌取暖器 5 32 3 35
“奥力科”牌A8型充电器 10 5.5 7 7.5
“奥力科”牌209T型充电器 10 6.5 7 9.5
“奥力科”牌209A型充电器 10 6 8 8.5
当事人售出上述批次未经强制认证产品违法所得64元,当事人在2023年3月17日现场检查后就立即对上述未经强制认证产品进行了下架并张贴了召回通告进行召回。
当事人2023年3月17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未经强制认证产品进货商家的营业执照,2023年5月19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未经强制认证产品的进货相关票据及销售相关票据并委托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未经强制认证产品进行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入并销售未经强制认证产品且营利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经营者卢俊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相关票据及销售相关票据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入并销售未经强制认证产品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告现场图片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动履行召回义务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