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建国 | 注册资本:8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3MA1CN3KP5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英勇村邵家屯三屯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267号
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经营的“裕梁康白酒官方店”页面,没有举报人举报的“裕梁康白酒纯粮食酒纯天然高粱原酒2.5L散装白酒原浆泡酒用小烧酒”广告宣传,现场未见“散装白酒”。经调查,当事人淘宝后台页面有举报人举报的涉案“裕梁康白酒纯粮食酒纯天然高粱原酒2.5L散装白酒原浆泡酒用小烧酒”广告链接宣传,涉案链接销售7单,销售金额888.9元。涉案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制作、上传,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本案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为当事人。
当事人认为其经营的“散装白酒”是“纯天然”白酒,并提供了“Beta Analytic”报告、样品测年协议书、“高粱原酒”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Beta Analytic”报告为国外实验室出具的放射性碳(C14)测试报告,测试样品编号为“Yuliangkang Baijiu”,测试结果的中文表述为“100%生物炭基(纯天然,被测试材料中不含有任何成分)”。当事人不能提供“Beta Analytic”报告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Beta Analytic”报告不能作为证明其销售的“散装白酒”是“纯天然”的依据。
罚款500元
5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