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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金盘岭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金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8MA3A1YK66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鄱阳县金盘岭集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查实,当事人店内货架角落摆放的产品名称为花生原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品牌名称为稻香园丁,生产厂商为江西省家泰粮油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5L,生产日期为2024/01/10,保质期为18个月,标签售价为70元/桶,共2桶,货值金额为140元。以上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该店未有销售凭证,无直接证据表明该百货店已销售该款产品。故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 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六篇第二十一条(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未改正不足 1个月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过期的2瓶花生原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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