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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果之缘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柳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04MA6CMP8T5W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榆钱街357号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锦市监处〔2025〕51010424000481号
经查:当事人锦江区果之缘水果店《营业执照》登载的经营场所为成都市锦江区榆钱街357号1层。2024年9月26日,当事人从成都锦鸿橼果业有限公司共购进10公斤龙眼,购进价格为每公斤20.00元。同日,当事人在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598号喜树社区农贸市场的水果摊位销售上述龙眼,除销售给抽样单位的2.405公斤之外,其余全部售给消费者,并于9月26日售完,售价为每公斤30.00元。 上述龙眼经本局抽样,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1日收到本局送达的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240110306199026C),其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计算,涉案龙眼货值金额为30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0元。当事人购进龙眼时收集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龙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市场准入报告单》。
没收违法所得0.0100万元,罚款0.0500万元
500.00元
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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