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书萍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325552445980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团结西路32号32-2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3
(2024)新4325民初948号
合伙合同纠纷
雷*
李**,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河县人民法院
2
2023-04-20
(2023)新2323民初342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张**,张**
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3
2023-04-10
(2023)新2323民初342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张**,张**
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4
2023-03-24
(2023)新2323民初342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张**,张**
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5
2023-03-21
(2023)新2323民初342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张**,张**
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6
2023-03-02
(2023)新2323民初342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张**,张**
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7
2022-06-22
(2022)新4325民初355号
阿勒泰别克再那力汗
申**
青河县人民法院
8
2022-02-09
(2021)新4325民初69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努尔别克·哈尔车哈
青河县人民法院
9
2022-01-19
(2021)新4325民初69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努尔别克·哈尔车哈
青河县人民法院
10
2021-06-08
(2021)新43民初4号
合伙合同纠纷
雷*
李**,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1-12
(2023)新4325民初344号
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青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24
2023-02-17
(2022)新23民终2135号
合同纠纷
李**、郝**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26
2022-08-26
(2022)新2301民初3383号
合同纠纷
祝**、祝**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64850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7-01
2022-06-30
(2022)新4325民初355号
不当得利纠纷
阿勒泰别克再那力汗、申**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6-21
2019-11-06
(2019)新43民再5号
企业借贷纠纷
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13
2021-11-04
(2021)新4325执保3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河县宏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0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1-07-23
2021-06-23
(2021)新43民初4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雷*与李**、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2-10
2020-10-18
(2017)新43民初7号
合伙协议纠纷
雷*与李**、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765939.34元
民事案件
8
2021-02-10
2021-02-05
(2021)新40民终136号
合伙协议纠纷
李**与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1-14
2020-12-24
(2020)新4325民初49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努尔别克·哈尔车哈与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5-17
2019-04-26
(2019)新40民申39号
企业借贷纠纷
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税稽罚(2026)5号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9年开始交付开发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769700.75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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