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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尹彩利农资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彩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2JTTT42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双山村沈家坂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农(种子)罚决字〔2023〕第000046号
?? ?根据绍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案件线索交办函》【2023】第010号通报,2023年6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农资店(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双山村沈家坂32号)对相关线索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种子:1、小包装不结球白菜种子、萝卜菜种子标签上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早熟5号不结球白菜种子标签上无检测日期;3、特级赛雪二号瓜类种子在标签上没有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该几批种子不符合《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 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该几批种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案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对绍兴市柯桥区尹彩利农资站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3年7月25日结束案件调查。 ? ?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于2023年5月7日从绍兴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购进小包装白菜种子10包,进价2.80元/包;萝卜菜种子2千克,进价52.00元/千克;早熟5号4包,进价20元/包;特级赛雪10包,进价1.50元/包。至案发时,小包装白菜种子卖了7包,库存3包,零售价4.00元/包;萝卜菜卖了0.1千克,库存1.9千克,零售价70.00元/千克;早熟5号卖了1包,库存3包,零售价25.00元/包;特级赛雪卖了4包,库存6包,零售价3.00元/包。违法所得合计72.00元,货值金额310.00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3-08-10
2
绍柯农(肥料)罚决字〔2023〕第000047号
? 根据绍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案件线索交办函》【2023】第010号通报,2023年6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农资店(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双山村沈家坂32号)对相关线索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微生物菌剂(标称生产单位:哈尔滨诺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674号),剂型:粉剂,有效活菌数≥10.0亿/克,净含量:1千克)的适用作物范围上标注着:本品广泛应用于果树类、茄果类、叶菜类、根茎类、瓜果类、绿化苗木类、中草药、茶及各种大田作物,经查询登记证信息,核准登记的适宜范围为:小白菜。该微生物菌剂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当事人销售该微生物菌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属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违法行为。本案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对绍兴市柯桥区尹彩利农资站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3年7月25日结束案件调查。 ? ?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于是2023年3月31日从司普沃公司处购进该肥料,购买数量为1包,购买价格为19.00元/吨。至案发时,没有销售,库存 1包,计划零售价为50.00元/包,没有违法所得。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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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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