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愈龙 | 注册资本:1149.4253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11MA1Q5YW73E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无锡市滨湖区五三零大厦1号九层902、903、90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8
(2023)苏0211民初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徽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
2023-07-10
(2023)苏0211民初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徽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3
2023-06-08
(2023)苏0211民初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徽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4
2023-04-20
(2023)苏0211民初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徽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5
2023-03-10
(2023)苏0211民初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徽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6
2023-02-21
(2023)苏0211民初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徽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7
2020-10-09
(2020)苏02民终41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木心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4-07
(2020)苏0211民初2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木心传媒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9
2020-03-31
(2020)苏0211民初2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木心传媒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0-03-06
(2020)苏0211民初2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木心传媒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30
2023-02-07
(2023)苏0211执保283号
民事
安徽徽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3388807.60元
执行案件
2
2021-01-05
2020-07-08
(2020)苏0211民初2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木心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07
2020-11-28
(2020)苏02民终41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4186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木心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滨市监处罚〔2026〕40号
经查,当事人系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商贸企业。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脆锅巴(花椒味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5年5月9日)经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如下:食品名称:脆锅巴(花椒味膨化食品),规格型号:258g/桶,生产日期:2025年5月9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南京市玄武区枫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抽样日期:2025年12月3日,检验报告编号:No:NZJ(2025)SP01-28982。
序号 检验项目 计量单位 标准指标 实测值 单项判定 检验依据 备注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100g ≤0.25 0.74 不合格 GB5009.227-2023(第一法) /
2025年1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2026年1月12日,本局收到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针对同一批次脆锅巴出具的复检报告(No:FF25-15888),结论仍为不合格。
现查明,上述涉案食品为当事人委托安徽金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共生产12箱(20罐/箱,规格:258克/罐),于2025年5月12日全部销售给了南京宁悦商贸有限公司,售价为5.5元/罐。另在安徽金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留样2罐,后被使用于安徽金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内部检测,现已无库存。上述涉案批次食品使用透明包装罐,未添加脱氧剂,且保存条件未强调避光。案发后当事人依法对上述涉案批次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共召回到100罐涉案批次食品,已由当事人及时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故以上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331元,违法所得77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左右收到部分消费者反映脆锅巴系列产品存在油齁味质量问题,立即联系生产商进行排查。生产商对脆锅巴系列产品留样进行了专项检验,检验结果(感官、过氧化值)均合格。当事人出于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考虑,于2025年8月8日对经销商发出了召回通知,对所有2025年6月前生产的脆锅巴系列产品全部进行召回,并要求生产商通过投放脱氧剂、更换升级封口垫片材质、标签中增加"避光"或"避免阳光直射"字样改进生产工艺。限于客观原因当事人未实现完全召回。2025年10月17日在第一次抽检不合格后再一次开始向销售单位开展召回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日前的产品,并及时通知到南京宁悦商贸有限公司,但南京宁悦商贸有限公司未及时将不合格产品退回。
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份获知安徽金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料供应商合肥丰盛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棕榈油质量有问题,安徽金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将棕榈油委托送检(报告编号:CTT25090404645R2),结果为依据GB/T 15680-2009《棕榈油》标准,该样品所检项目亚麻酸(γ-亚麻酸+α-亚麻酸)、棕榈酸CI6:0、亚油酸C18:2不符合要求,其他单项合格项目符合要求。安徽金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停止使用不合格棕榈油,并不再与合肥丰盛工贸有限公司合作。
当事人作为委托方于2025年6月13日对受托生产商安徽金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核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为符合要求,履行了监督生产行为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在二次抽检不合格后,于2025年12月22日再次向销售单位启动召回工作。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整改计划,同时召回2025年10月前使用不合格棕榈油生产并销售的同类型产品。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20000元、没收金额为:770元
20000.00元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2
锡滨市监处罚〔2026〕00009号
经查,当事人系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商贸企业。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脆锅巴(花椒味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5年3月16日)经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如下:食品名称:脆锅巴(花椒味膨化食经查,当事人系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商贸企业。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脆锅巴(花椒味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5年3月16日)经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如下:食品名称:脆锅巴(花椒味膨化食品),规格型号:258g/桶,生产日期:2025年3月1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南京购好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秦淮分公司,抽样日期:2025年9月17日,检验报告编号:№:CF2511597。
序号 检验项目 计量单位 标准指标 实测值 单项判定 检验依据 备注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100g ≤0.25 1.6 不合格 GB5009.227-2023(第一法) /
2025年10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上述涉案食品为当事人委托安徽金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共生产10箱(20罐/箱,规格:258克/罐),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全部销售给了南京比博食品有限公司,售价为5.71元/罐。上述涉案批次食品使用透明包装罐,未添加脱氧剂,且保存条件未强调避光。案发后当事人依法对上述涉案批次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共召回到26罐涉案批次食品,已由经销商就地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故以上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142元,违法所得993.54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左右收到部分消费者反映脆锅巴系列产品存在油齁味质量问题,立即联系生产商进行排查。生产商对脆锅巴系列产品留样进行了专项检验,检验结果(感官、过氧化值)均合格。当事人出于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考虑,于2025年8月8日对经销商发出了召回通知,对所有2025年6月前生产的脆锅巴系列产品全部进行召回,并要求生产商通过投放脱氧剂、更换升级封口垫片材质、标签中增加“避光”或“避免阳光直射”字样改进生产工艺。限于客观原因当事人未实现完全召回。当事人作为委托方于2025年6月13日对受托生产商安徽金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核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为符合要求,履行了监督生产行为的法定义务。
再查明,当事人此前未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93.54元;
2.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993.54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