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亚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家欣 | 注册资本:51.6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2MACQKXXF4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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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监认处罚〔2025〕5号
当事人在对车辆(赣DM1615)进行制动项目检测时,行进初速度未按照GB38900-2020和GB7258-2017标准要求,保持速度值5-10km/h之间,造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一轴制动率检测结果为121.1%;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当事人2024年9月18日对车辆(赣DNN551)进行环保检测,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第二次检测时调换车辆赣DU3878,替代了车辆赣DNN551进行了环保检测,致使车辆(赣DNN551)环保检测合格通过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对车辆(赣DM1615)进行制动项目检测时,行进初速度未按照GB38900-2020和GB7258-2017标准要求,保持速度值5-10km/h之间,造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一轴制动率检测结果为121.1%;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当事人2024年9月18日对车辆(赣DNN551)进行环保检测,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第二次检测时调换车辆赣DU3878,替代了车辆赣DNN551进行了环保检测,致使车辆(赣DNN551)环保检测合格通过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当事人对车辆(赣A00489)整车重量称重时,车辆车身未全部在平板汽车制动检验台区域内,致使车辆整车重量为1613kg,与该车基本信息中整备质量2310kg相差较大,员工欧阳建军一人身兼多职未进行全部能力确认的行为,我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的规定,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30000.00元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