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双石铺镇美之味蛋糕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志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30MA6XDG2J0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新民街中段宇峰家园一楼15号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罚〔2025〕1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凤县双石铺镇美之味蛋糕店现场检查时,在其操作间贴墙货架第二层发现6种预包装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强制〔2025〕10号)予以扣押。当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2025年2月6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使用的6袋(瓶)预包装食品原料均放置在蛋糕加工间贴墙货架第二层,1袋“舒可曼”防潮糖粉(糕点装饰糖粉),生产日期见包装(20231103F),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kg,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86天。1袋爱心牛奶巧克力(代可可脂),外观颜色红色,生产日期见包装(2023年12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0g,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58天。1袋爱心牛奶巧克力(代可可脂),外观颜色粉色,生产日期见包装(2023年12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0g,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58天。1袋水果软糖(凝胶糖果),生产日期见包装(2023/12/20),保质期12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39天。1瓶装饰糖果,生产日期2023/06/03,有效期至2024/12/02,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80g,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56天。1瓶孩之宝糖果,生产日期2024.01.23,保质期12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9天。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另查明,以上涉案物品都是当事人从淘宝购物平台采购的,当事人称采购时间太长,进货票据已丢失。查看其淘宝购物平台订单,“舒可曼”防潮糖粉是1袋,采购价26元;爱心牛奶巧克力(红色)1袋,采购价15.8元;爱心牛奶巧克力(粉色)1袋,采购价15.8元;水果软糖1袋,采购价12.3元;装饰糖果1瓶,采购价5.7元;孩之宝糖果订购了1瓶,采购价是9.9元,以上物品涉案货值共计85.5元。由于上述涉案物品主要是蛋糕加工时作为配料使用,未单独售卖。据当事人陈述近期一直停业装修,未使用以上食品原料,且店内无蛋糕加工记录,无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强制〔2025〕10号)和财物清单各1份,现场拍摄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经过、违法事实无异议;
3.凤县双石铺镇美之味蛋糕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凤县双石铺镇美之味蛋糕店经营者蔡志安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情况说明;
6.《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1、没收(凤)市监强制〔2025〕1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的物品(1袋“舒可曼”防潮糖粉、1袋爱心牛奶巧克力(红色)、1袋爱心牛奶巧克力(粉色)、1袋水果软糖、1瓶装饰糖果、1瓶孩之宝糖果);
2、免于罚款。
0.00元
宝鸡市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