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口县朱家镇莹莹食杂店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霍铁志注册资本:3.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D21C51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朱家镇街里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13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 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3张,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4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4.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4〕2-014号),证明对涉案“三无”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6.物品扣押清单(林市监强制〔2024〕2-014号),证明涉案“三无”食品扣押数量。 7.责令改正通知书(林市监责改〔2024〕2-014号),证明已告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8.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及时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书。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销售“三无”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三)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八)项“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销售“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 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爪市场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