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纪同庆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3MA78TFL69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展会路123-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税稽罚〔2025〕26号
(一)违法事实
2021年5月期间,你公司取得巴彦淖尔市蒙冀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代码1500193130,发票号码07493316-07493317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化学试剂助剂钻井液用有机盐加重剂”,金额合计192,743.36元、税额合计25,056.64元,价税合计217,800.00元。你公司取得上述2份发票于2021年8月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经查,你公司与巴彦淖尔市蒙冀化工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上述2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你公司2021年8月增值税申报表、认证统计表及认证结果清单、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采购合同、给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同庆询问笔录、你公司对公账户及纪同庆个人账户银行流水等证实。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50,000.00元罚款。
其他违法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