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华裕洗涤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智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382MA4LKXF32J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韶山市杨林乡团田村学堂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韶市监处罚〔2025〕15号
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车间内发现“百强”牌蒸汽熨平机一台(制造日期:2018年、蒸汽压力:0.4-0.6Mpa、产品型号:YZ-3300V),正在通电进行床单、被套熨平作业。该蒸汽熨平机的内部装有五只压力容器“θ800不锈钢烘筒”(以下简称“不锈钢烘桶”),“不锈钢烘桶”的铭牌均标有如下监督检验标识:“TS”“设计压力:0.80Mpa”“容积:1.59m3”“容器类别:I类”“介质:水蒸汽”“水压试验压力:1.03Mpa”“制造日期:2018年10月”“制造厂家:射阳县智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代码分别为:P18041/YW181474、P18041/YW181479、P18035/YW181211、P18041/YW181476、P18041/YW181473。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压力容器“不锈钢烘桶”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我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压力容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3月30日依法立案。
现已查明:涉案蒸汽熨平机系2019年从上海百强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购进,该设备内部的“不锈钢烘筒”为第一类固定式压力容器。蒸汽熨平机连同涉案“不锈钢烘桶”于2019年安装完毕,并于同年4月28日投入使用,其不锈钢烘筒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至案发已超过首次检验期限,当事人未进行检验且仍在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使用期间并未发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另查明:2023年4月3日,涉案“不锈钢烘筒”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潭分院首次检验合格。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3000.00元
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
2025-03-12
2
韶市监处罚〔2023〕29号
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车间内发现“百强”牌蒸汽熨平机一台(制造日期:2018年、蒸汽压力:0.4-0.6Mpa、产品型号:YZ-3300V),正在通电进行床单、被套熨平作业。该蒸汽熨平机的内部装有五只压力容器“θ800不锈钢烘筒”(以下简称“不锈钢烘桶”),“不锈钢烘桶”的铭牌均标有如下监督检验标识:“TS”“设计压力:0.80Mpa”“容积:1.59m3”“容器类别:I类”“介质:水蒸汽”“水压试验压力:1.03Mpa”“制造日期:2018年10月”“制造厂家:射阳县智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代码分别为:P18041/YW181474、P18041/YW181479、P18035/YW181211、P18041/YW181476、P18041/YW181473。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压力容器“不锈钢烘桶”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我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压力容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3月30日依法立案。
现已查明:涉案蒸汽熨平机系2019年从上海百强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购进,该设备内部的“不锈钢烘筒”为第一类固定式压力容器。蒸汽熨平机连同涉案“不锈钢烘桶”于2019年安装完毕,并于同年4月28日投入使用,其不锈钢烘筒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至案发已超过首次检验期限,当事人未进行检验且仍在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使用期间并未发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另查明:2023年4月3日,涉案“不锈钢烘筒”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潭分院首次检验合格。
罚款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
60000.00元
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