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艾森山特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国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1F6FN96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新华路西长宁街南长宁小区西侧自北向南28号商服(新华路1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4]28号
经查,当事人自家种植的黑木耳灌装销售。销售价格45元/斤,共灌装1斤。至案发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4年05月17日有执法人员对呼玛县艾森山特产品店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黑木耳标有“补气益智,对人体消化系统有良好的清润作用,具有洗肠、润肺、减少血液凝块、缓和冠状动脉粥状硬化、降低血栓的作用”等宣传语事实。
证据二、有执法人员2024年05月22日,对呼玛县艾森山特产品店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黑木耳标有“补气益智,对人体消化系统有良好的清润作用,具有洗肠、润肺、减少血液凝块、缓和冠状动脉粥状硬化、降低血栓的作用”等宣传语等宣传语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2024年05月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和当事人经营的“黑木耳标有“补气益智,对人体消化系统有良好的清润作用,具有洗肠、润肺、减少血液凝块、缓和冠状动脉粥状硬化、降低血栓的作用”等宣传语的事实。
证据五、有程智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