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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长惠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02MA29MG9MX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华龙南街1520号商铺A1069-107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市监处罚〔2024〕637号
2024年6月4日,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某某街某某号商铺某某号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6.83元;2.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376.83元,上缴国库。
7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2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95号
经查,2023年6月19日,金华市婺城区长惠副食品店从义乌市雨花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出版物书籍。该批出版物书籍为《好孩子故事乐园》系列,共计16本,每本定价10元,进货价格为每本3.6元,进货款额共计57.6元(3.6*16=57.6)。同日,金华市婺城区长惠副食品店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批出版物书籍摆放于在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华龙南街1520号商铺A1069-1070号的超市零售货架(非专用售卖书籍货架)上进行售卖,售价为每本5元。 截至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查处时,金华市婺城区长惠副食品店上述《好孩子故事乐园》系列16本出版物书籍均未被卖出,违法所得为0元,违法经营额为57.6元。 查处当天10时30分,金华市婺城区新闻出版局向金华市婺城区长惠副食品店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婺新闻责改通字〔2024〕第9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婺新闻责改通字〔2024〕第9号)后,金华市婺城区长惠副食品店立即对书籍进行了下架处理,停止售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另查明,截至该案发前,金华市婺城区长惠副食品店未有类似违法记录。
1.没收违法财物《好孩子故事乐园》系列书籍16本;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28
3
金婺市监处罚〔2024〕104号
2024年1月4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某某路某某号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0.24元;3、处罚款人民币5069.7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00元,上缴国库。
5069.76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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