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钜信达商务运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恒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7JNDK9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08号红山新世纪购物广场19楼C1-C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3〕7-16号
当事人:新疆中琳立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具体信息附后)。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本局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关于印发〈全区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工商企监〔2016〕8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工商〔2016〕152号)、《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工作的通知》(乌市监〔2023〕4号)要求,开展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工作。2023年1月15日,本局通过对2020年度、2021年度年报数据检索分析,发现当事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遂于2023年1月2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上发布了企业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2020-2021年度未年报),要求当事人补报年度报告。同时,于2023年1月2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发出关于核实2020年度和2021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在2020年度和2021年度连续两年是否纳税申报的《协助调查函》,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此于2023年2月1日复函,证实当事人在2020年度和2021年度连续两年未纳税申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此后,本局又于2023年3月,通过拨打当事人登记时留存的电话以及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新疆中琳立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具体信息
-元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1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