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铭远福通汽配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兆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4EPRFB2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垸特一号蓝焰物流园仓储中心3栋3楼西北方向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3〕281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开始,与其哥覃健租用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楼长丰北特一号蓝焰物流园仓储中心3栋3楼西北方向2号门店(面积约300m2)从事汽车配件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负责进货,其哥覃健负责线上、线下的销售,所购进汽车配件均为通过电话(或者网络平台)方式,没有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也没有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
当事人在明知进货价格低于“GEELY”汽车配件正品价格的情况下,仍大量购进34批次(合计199个)侵权的汽车配件在线上、线下销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涉案汽车配件尚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侵权汽车配件的货物清单计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4批次涉嫌侵权的汽车配件的违法经营额为314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案审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的34批次(199个)汽车配件;
三、处以人民币150000元的罚款。
150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